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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消字筆寫借條 還款協(xié)議署別名 寶雞一男子因惡意逃債被法院開具“誠信罰單”

發(fā)布日期:2024-05-21 17:18:34 閱讀量:2078

10萬元的借條竟然變成了一張白紙?沒有了借條,欠款人概不認賬,欠了四五年的錢還能要回來嗎?近日,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件中,認定被告人張某為惡意逃債,向其開出1萬元“誠信罰單”。

2018年10月,張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歐某借款13萬元并出具了借條。2021年5月底,張某還款3萬元后,與歐某約定更換借條,歐某遂將原始借條交還張某。2021年6月初,張某同歐某重新簽署了借款10萬元的借條和載明還款期限、利息、方式等內容的還款協(xié)議。

不久后,歐某發(fā)現(xiàn)借條上的字跡離奇消失,還款協(xié)議上的簽名也不見了。歐某多次追問張某這一異常現(xiàn)象,張某始終辯稱不知情,但稱借款一定會歸還歐某。此后,張某一直以工地停工等為由推托還款。無奈之下,歐某將其訴至法院。

一審過程中,張某辯稱只收到歐某3萬元借款且已經(jīng)還清,另外10萬元因沒有證據(jù),還款協(xié)議沒有其簽名落款,且協(xié)議中借款人的名字與自己名字不一致,并非其本人所簽,因此與歐某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由于歐某只能找到2018年出借13萬元的原始借條復印件一份,不能對張某的簽名進行司法鑒定,且沒有轉賬記錄等佐證材料,一審法院遂依法判決駁回歐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承辦法官多次與歐某溝通回憶借款細節(jié)。歐某補充提供了寫有張某身份證號碼和其用別名代替原名的簽名紙條一張。經(jīng)司法鑒定部門對張某前后兩次用別名代替原名的簽名字跡同原始借條上的正常簽名字跡進行鑒定,確認還款協(xié)議中借款人姓名確系張某所簽筆跡。同時,歐某提供的同張某就借款問題數(shù)年來的微信聊天記錄,佐證了歐某將10萬元已實際支付的真實性。

法院認為,張某為惡意逃債,故意使用消字筆書寫向歐某借款10萬元的借條,在歐某要求另行簽署的還款協(xié)議中,故意用別名代替原名,破壞關鍵證據(jù),并在訴訟中作出虛假陳述,企圖將欠款的事實“瞞天過?!?,其行為屬于惡意逃債,遂向其開具“誠信罰單”。

■法官說法

本案中,張某的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妨礙案件依法審理和正常的司法秩序,引起額外的鑒定程序,浪費了司法資源,最終“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被法院罰款1萬元。事后,張某表示已認識到自己所犯的錯誤,及時主動繳納了罰款。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jù)”。借條明確了民事主體雙方的借貸關系,證明了雙方的借款合意,是民間借貸的關鍵證據(jù)。民法典第七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民事主體在簽署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重要債權憑證時,必須嚴格踐行誠實信用原則,嚴禁弄虛作假。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jù),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張某故意偽造關鍵證據(jù)、捏造案情事實,作虛假陳述,最終受到應有的懲處。

開具“誠信罰單”不是目的,而是為了引導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增強誠信意識,營造守法風尚。(人民法院報)

編輯:陳云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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